第一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,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设施设备的使用安排、调度、调配及维护进行严格管理,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和教学秩序的稳定有序。对有违纪现象的使用人应及时进行告诫、批评教育、警告,并责令其改正,对屡犯者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,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
第二条 根据学院的课程安排和上机实验的要求,做好上机前的准备工作。
第三条 加强节电管理,注意保持机房的工作环境。上机过程中,随时观察机房设备运转情况,遇电压不稳、停电等特殊情况,应果断采取措施,不得强行开机。下班前,应对机房进行安全检查,切断电源,关闭门窗。
第四条 及时收齐指导教师提供的使用情况登记表,整理后按月装订成册,及时填写工作日志,认真记录设备损坏、学生违纪和指导教师履职情况。
第五条 未经同意,不得擅自接纳他人进入机房或多媒体教室,不得擅自将资料、设备等计算中心所属资产外借;同意使用设备或外借资料的必须有专人负责登记。
第六条 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学生上机管理工作,组织人员做好机房卫生工作。
第七条 经常保养维护机房设备,及时排除设备故障,一般性故障要求2天内修复,需送修的要及时联系维修单位;有配件采购要求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;保障设备使用率,使用三年以上的电脑使用率不低于90%,3年以内的电脑使用率不低于95%,因突发事件或非人力因素导致批量设备损坏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。
第八条 征集指导教师和学生对计算中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,积极改进自己的工作,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品质。
第九条 根据教学需要,并结合实际,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更新设备、添置软件等建议或申请。
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行为(或责任事故):
1. 迟到、早退、脱岗、串岗,或从事与教学管理无关的工作。
2. 无客观原因,无法提供客观真实而应该由其提供的原始资料。
3. 无客观原因,设备完好率低于规定要求。
4. 对已发现的学生或教师的违纪行为未进行劝阻,听之任之,造成一定后果。
5.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用电浪费和设备缺损。
6. 私自处置设备或资料。
第十一条 违纪处理:
1. 有第十条第1款所列行为的记轻微过失或过失一次。
2. 出现第十条第2、3、4款所列事故的记过失或严重过失一次。
3. 有第十条第5、6款所列行为的记过失或严重过失一次,造成损失的造价赔偿。